近日,江西一04年男子刘某自愿入伍后,因拒绝服兵役被除名,并受到多重惩戒: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罚款3.8万元,个人户籍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5月13日九派新闻)
刘某因拒服兵役,既被部队除名,又被当地政府给予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罚款3.8万元、个人户籍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等8项惩戒,这无疑具有严厉的警示意义。
我国《兵役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可见,依法服兵役是每一个应征青年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职责。
但令人没得到的是,刘某入伍后竟多次向部队提出离队申请,经部队、县征兵办及家长反复教育,并告知其拒服兵役的严重后果,仍坚决要求离队拒服兵役。4月19日被武警部队作除名处理,并受到8项惩戒。可以说,刘某拒服兵役就是一种地地道道的“逃兵”行为。
我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因而,此次刘某因拒服兵役受到“除名+惩戒”处罚,这完全是依法施惩,罚当其责。同时,对于刘某来说,这也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众所周知,无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年代,“逃兵”都是令人深恶痛绝的。“逃兵”意味着亵渎了军人这个神圣职业,更损害了军队这个庄严的场所。因此,在战争年代,对“逃兵”给予就地正法的惩处,是一种震慑。同样,在和平年代,对“逃兵”给予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罚款3.8万元、个人户籍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等多项处罚,这也是一种威慑。相信,刘某因拒服兵役受到“除名+惩戒”处罚之后,等待他的必定是“处处受阻,寸步难行”的沉重代价。
军人这个神圣职业不容亵渎,军队这个庄严场所不容损害。希望通过拒服兵役受到“除名+惩戒”处罚这一典型案件,警示更多的应征青年能严格遵守《兵役法》,报名参军,应征入伍,报效祖国。切忌因“拒服兵役”而成为一名令人不齿的“逃兵”。(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