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下,草坪本应充满生机,却总有人在阴影里伸出加害之手,妄图伤害柔弱“花朵”。当这些“花朵”遭遇残酷侵害,法律利剑必将出窍,护其周全。近期,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精神障碍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努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2024年11月12日,被告人努某赶路时,见艾某独自在路上行走,恶意顿生,竟以钱财为饵,与艾某“商量”发生性关系,艾某因精神发育迟缓,无性自我防卫能力,在接过钱后“同意”。随后,努某将艾某带至树林欲实施侵犯,后被路人发现并报警。经鉴定,明确被害人艾某精神发育迟缓,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努某无视国法,以满足私欲为目的,明知被害人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情况下,仍企图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判处努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官说法】强奸罪,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若行为人明知对方系精神异常、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者,无论其采取何种手段,哪怕表面看似“合意”,与之发生关系,均构成强奸罪。
此案审结,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更以真实案例警示公众,法律对利用他人认知障碍实施的犯罪零容忍,坚决守护特殊群体的安全与尊严,筑牢法治防护网。(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