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企业论坛党建廉政详细内容
谭晓飞:恪守法治底线 践行依法履职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谭晓飞  日期:9/16/2025 字体: [大][中][小]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干部作为政策执行的 “主力军”、群众利益的 “守护者”,其法治素养直接关系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成效。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干部必须将法治思维融入工作全过程,将法治方式作为履职 “基本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治护航事业发展、保障群众权益。

    当前,绝大多数干部能够坚守法治底线,但仍有少数干部存在法治意识薄弱、法治能力不足的问题。有的干部 “重权力轻法律”,认为 “权力大于规则”,在决策时凭经验、靠主观,忽视法定程序,甚至为了 “高效推进” 而突破法律边界;有的 “重结果轻过程”,觉得 “只要事情办成,程序无关紧要”,比如在征地拆迁、项目审批中,省略必要的公示、听证环节,引发群众不满和矛盾;还有的 “不会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面对复杂纠纷时,要么依赖行政手段 “硬压”,要么束手无策 “回避”,既无法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也损害了法律权威。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没有真正树立 “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的理念,把法治当成 “束缚” 而非 “保障”。

    干部提升法治素养,首先要 “学深悟透”,筑牢法治思想根基。法治能力的提升,始于对法律知识的系统掌握。干部不能满足于 “大概了解”,而要把学法当成 “必修课”,既要深入学习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也要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执法干部要精通《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基层干部要熟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民生领域干部要掌握《社会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学习不能停留在 “背条文”,更要理解法律背后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导向,比如通过学习《行政许可法》,明白 “简化流程” 不是 “省略程序”,“提高效率” 不能 “突破底线”。可以通过专题培训、案例研讨、线上课程等方式,结合工作实际学、带着问题学,让法律知识真正入脑入心,成为思考问题、作出决策的 “标尺”。

    其次要 “依法用权”,把法治作为履职准则。干部手中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决策环节,要严格遵守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的法定程序,比如制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时,必须开展合法性审查,确保政策不与法律法规冲突;在执行环节,要坚持 “法无授权不可为”,不搞 “法外开恩”“特例处理”,比如在执法检查中,不能因 “人情关系” 而选择性执法,也不能因 “任务压力” 而超范围执法;在服务群众时,要做到 “法定职责必须为”,比如群众符合政策的办事申请,不能以 “流程复杂”“没有先例” 为由推诿拒绝。曾经有位乡镇干部,在处理企业环保投诉时,没有简单下达 “停产通知”,而是依据《环境保护法》,组织企业、群众、环保专家共同协商,既督促企业整改达标,又保障了企业正常经营,这正是依法用权、平衡各方利益的典型案例。

    还要 “带头守法”,树立法治示范形象。干部不仅是法治的执行者,更应是法治的遵守者。要在工作和生活中严格约束自身言行,不触碰法律红线,比如不利用职权为亲友谋取非法利益,不干预司法活动,不违反财经纪律;要尊重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征地拆迁、劳动纠纷等工作中,依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不搞 “暗箱操作”“强制执行”;要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 “阳光下用权”,比如定期公开政务信息,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让权力运行始终在法治框架内。干部的守法行为,是对群众最直观的法治教育,只有自己率先垂范,才能引导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面对复杂问题,干部还要学会 “用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在基层工作中,邻里纠纷、征地补偿、劳资矛盾等问题时有发生,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或情感调解,往往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就需要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分析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寻找解决方案。比如,处理邻里宅基地纠纷时,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明确产权界限;处理劳资纠纷时,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同时,要善于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比如告知群众可以通过申请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问题,帮助群众对接法律援助资源,让矛盾化解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既解决问题,又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民族强。每一位干部都要以 “时时放心不下” 的责任感,不断提升法治素养,以法治思维谋事、以法治方式干事、以法治底线行事,在依法履职中维护公平正义,在践行法治中服务群众,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