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劳动者权益的“安全网”,但部分用人单位为节省成本,心存侥幸,拒不缴纳,最终将付出更大代价。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员工阿某自2019年起在某沙发厂从事家具制造工作,但厂方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某天阿某在工作时不慎被电锯割伤,送医治疗需安装假手指,但因未缴纳社保,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遂将厂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沙发厂未履行该义务,导致阿某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救助,其损失应由沙发厂自行承担。故判令沙发厂赔偿阿某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5万余元。
【法官提醒】
该案给所有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缴纳社保是强制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绝非可商量、可选择的“福利”,任何不缴、欠缴的行为均属违法。一旦员工发生工伤、疾病等意外,企业需自行承担本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巨额费用,可谓“因小失大”,得不偿失。在此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入职时务必确认社保缴纳情况,勇于对“不缴社保”行为说“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