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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卫芳:“警车私用”不能止于“事后处理”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廖卫芳  日期:12/17/2025 字体: [大][中][小]

    近日,有网友向澎湃新闻反映,12月12日,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文博天合园5号楼10号底商附近,一辆车牌为“冀H1288警”的警车疑似公车私用。河北承德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12月16 日凌晨发布情况通报:我局河西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时某因公驾驶制式警车前往承德市区,时某的母亲和妻子,以及宠物狗搭车同行。时某与妻子、母亲下车购物时,被网友拍摄视频发至互联网。时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务用车和警车管理相关规定,我局已依纪依规对时某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并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人员子以严肃处理。(12月17日《春城晚报》)

    众所周知,警车属于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不能私用,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也是一项硬规定。

    我国《警车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或者警务辅助人员驾驶,除执行警卫任务外,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同时,警车除执行规定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但令人没有想到的是,作为一名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的时某竟然“警车私用”,不仅用警车搭乘妻子、母亲一同购物,而且还搭乘宠物狗同行,这显然是一种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因此,当地公安部门对时某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这无疑是一种罚当其责。同时,对当事人和责任人而言,这也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这起“警车私用”事件也暴露出两大问题:其一,它严重影响了公安部门的形象,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恶劣影响。其二,说明公安部门还存在内部管理松懈,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缺失等诸多问题。

    据报道,近年来各地“警车私用”现象屡有发生,说到底,这都是内部管理出了问题。试问,如果制度健全了,管理到位了,问责机制跟上了,谁还敢“警车私用”呢?

    因此,笔者以为,针对这起“警车私用”事件,公安部门不能止于“事后处理”就完事,还需举一反三,深刻反思,加大警车管理力度,堵上警车管理漏洞,严肃查处各种警车私用的违规违纪行为,该纪律处分的要纪律处分,该免职的要免职,该辞退的要辞退。

    “警车私用”不仅是一种权利任性行为,更是透支了公众的信任。笔者以为,唯有将权力真正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杜绝下一个“时某”。(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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