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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卫芳:采挖7株野生兰花“获刑”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廖卫芳  日期:10/24/2025 字体: [大][中][小]

    男子陈某在山上采集7株野生兰花,拿回家并分株栽在花盆里养殖,经鉴定系春兰,属于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在公安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陈某主动交代该犯罪事实。10月22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南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一审判决,陈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10月23日极目新闻)

    陈某仅仅因为采挖了7株野生兰花,就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对此,也许有人会很不理解:采挖7株野生兰花就被判刑,这是不是太冤枉了呢?

    其实,采挖野生兰花“获刑”并不冤。早在2021年9月,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就公布,新增了野生植物268种和32类,其中就包括各种野生兰花,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列。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非法采挖、销售、收购野生兰花的行为涉嫌犯罪,严重的将可能会面临牢狱之灾。可见,陈某采挖7株野生兰花“获刑”,这完全是罚当其罪,依法判决,并非“误判”或“乱判”。

    同时,这起采挖7株野生兰花“获刑”也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而且也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采挖7株野生兰花“获刑”是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

    当然,针对这起采挖野生兰花“获刑”事件,相关部门不能“一判了之”,  还需对采挖野生兰花违法进行“广而告之”。

    虽然“名录”里写得清清楚楚,“刑法”中也写得明明白白,但相关部门却少了“关键一环”,那就是没有及时跟进“普法”宣传和教育。笔者在想,如果相关部门在对野生兰花进行“名录保护”和“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对广大民众进行必要的普法宣传和教育,那么,这起采挖野生兰花“获刑”的典型案例也许就不会发生了。

    这就要求我们的相关部门必须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方面,公安部门应通过发放普法宣传资料、开设专题普法讲座、利用新闻媒体普法等多种方式,让广大民众知晓“采挖野生兰花违法”,从而让广大民众学会知法、懂法、遵法,不再违法采挖野生兰花。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可采取巡回庭审的方式,把庭审现场搬到法庭外,通过可观可感的最直接方式,以案释法,以案警示,让更多的人知晓“采挖野生兰花违法”,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从而自觉远离采挖野生兰花违法行为。如此多管齐下,才能避免类似违法案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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