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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隆:娱乐至死的肖像权危机:谁在把明星脸当成“流量唐僧肉”?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夏隆  日期:11/14/2025 字体: [大][中][小]

    当商家坦言“没有授权,仅用于搞笑”时,法律的红线已在娱乐的喧嚣中被悄然侵蚀。肖像权不应成为任人宰割的“流量唐僧肉”,娱乐之名也不该成为侵权行为的万能遮羞布。一款印有当红明星肖像的网纱头套在电商平台热销,售价低廉却销量惊人。商家直言不讳“没有授权”,仅以“用于搞笑”作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这场看似无伤大雅的消费狂欢,实则已越过法律的红线,暴露出数字时代商业伦理与法律意识的双重危机。

    法律红线,“搞笑”不是侵权的免罪金牌。商家们不约而同地以“搞笑”为侵权理由,试图将违法行为包装成无害娱乐。然而,法律的严肃性不会因“娱乐”标签而打折扣。《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包括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等,但绝不包括商家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销售行为。即便披着“搞笑”的外衣,商业侵权的本质不会改变。

    维权困境,侵权与维权的不对称博弈。为何商家敢于公然侵权?这背后是一场精心计算的“风险收益博弈”。低廉的售价背后是惊人的销量,月销破万的数据意味着可观的利润空间。而明星维权却面临重重困境:取证难、成本高、周期长,形成了明显的成本与收益不对称性。明星团队往往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维权,而单个侵权商品的利润微薄,这种不对等构成了侵权行为的“安全区”。商家正是利用了这一漏洞,将“流量即收益”置于法律规范之上。

    平台责任,审核机制缺失的共犯效应。电商平台作为交易场所的提供者,在此类侵权行为中扮演着复杂角色。根据《电子商务法》,平台负有审核与监管的基本义务。当侵权商品在平台上长期热销,甚至形成规模效应时,平台方的“不知情”难以令人信服。法律规定,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侵权商品的长期存在,暴露了平台审核机制的漏洞。舆论呼吁平台加强审核并完善追责机制,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责任。

    社会风险,从娱乐到违法的潜在危机。这些侵权头套潜藏着不容忽视的社会风险。律师提醒,此类头套可能被用于诈骗等非法场景,对明星形象造成负面影响。除了直接的法律侵权,这些头套的滥用可能带来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当明星肖像被随意复制和使用,不仅损害了明星的合法权益,更可能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侵权商品的泛滥最终会损害整个市场的创新环境。正版授权的商品需要支付合理的版权费用,而侵权产品以低价冲击市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治理之道,构建多方共治的防护体系。解决明星肖像侵权问题需要构建多方共治的防护体系。商家应当认识到,任何商业创新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尊重知识产权是最基本的商业伦理。消费者需要提高法律意识,认识到购买侵权商品实际上是在助长违法行为。抵制侵权商品不仅是对明星权益的保护,更是对法治精神的维护。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督,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侵权成本,降低维权门槛,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法律从不禁止欢笑,但当商业行为越过法律红线时,所谓的“搞笑”绝不能成为侵权的通行证。明星肖像不是任人宰割的“流量唐僧肉”,娱乐至死不应成为法治精神沦陷的借口。在这场肖像权保卫战中,需要商家自律、平台尽责、消费者觉醒、监管到位,共同构建尊重知识产权的健康市场环境。唯有如此,才能让创意在法律的轨道上真正绽放光彩,让娱乐回归其应有的本质。(新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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