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从近三年生效的涉家暴案件中选择了8个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其中包括牟某虐待案。据报道,基于牟某虐待案,对持续采取凌辱、贬损人格等手段,对家庭成员实施精神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以虐待罪论处,这意味着精神暴力也被纳入了家庭暴力之列。(11月22日《南方日报》)
一直以来,家庭暴力往往被定义为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显性的肢体暴力行为,而对于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隐性的精神暴力行为,则往往被忽视。可见,在很多时候,“家庭暴力”已被狭义化了。
其实,“家庭暴力”是一个宽泛的名词,它既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显性的肢体暴力行为,又包括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隐性的精神暴力行为,而且这种“看不见”的精神暴力要比“看得见”的肢体暴力影响更为深远,对被施暴者心理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更大。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把牟某虐待案作为典型案例公开发布,明确精神暴力被纳入家庭暴力之列,这无疑是对传统家庭暴力行为认知的一种矫正和纠偏。同时,这既彰显了司法温情,又体现了司法进步。
据了解,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一些家庭成员之间由于种种原因,相互间存有不少的矛盾和纠纷,有的采取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肢体暴力行为,有的则采取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行为。
虽然在很多人的潜意识里,肢体暴力行为才被认定为“家庭暴力”,且相关部门也已出台相关的保护措施,严惩暴力行为,保护被施暴者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但对于一些“精神暴力”行为,由于“看不见”“摸不着”,致使“精神暴力”行为被忽视,许多遭受“精神暴力”的受害者不得不经受精神上的打击、折磨和摧残,有的整天郁郁寡欢,闷闷不乐,有的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有的甚至选择了自杀,以结束“精神暴力”的打击、折磨和摧残。可见,“精神暴力”要远比“肢体暴力”更为严重。
因此,笔者以为,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之列”很有必要。首先,可以让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有了更深的认识和理解,不再把“家庭暴力”行为只局限于“肢体暴力”,而给“精神暴力”有了可乘之机。其次,可以促进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将精神暴力与肢体暴力一样同等看待,从而避免“精神暴力”行为被忽视。其三,有利于公安机关把握执法尺度,既可以对“肢体暴力”行为进行介入,又可以对“精神暴力”行为进行介入,帮助被施暴者摆脱暴力行为。尤其是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可依法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从而切实保护被施暴者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
当然,被施暴者的维权意识和保护意识要跟上。家庭成员在遭遇“精神暴力”时,要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检举揭发,切莫避讳“精神暴力”非“肢体暴力”而选择忍气吞声,从而助长“精神暴力”行为的嚣张气焰。
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只有将“精神暴力纳入家暴之列”,让“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成为一种广泛共识,才能有效防范和遏制“精神暴力”行为,让更多的受害人既远离肢体暴力,又远离精神暴力,从而真正远离家庭暴力。(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