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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隆:救人视频被举报,隐私与善意的边界何在?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夏隆  日期:10/20/2025 字体: [大][中][小]

    一条运河,两条身影,三方争议,让见义勇为与肖像权在舆论的漩涡中碰撞。

    秋夜杭州运河边,一名女子落水,途经的高先生跃入河中救人。救人者将视频上传网络以作记录,却遭被救女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举报,最终平台下架视频。一时间,网络上骂声四起,直指被救女子“恩将仇报”,甚至有人恶意造谣中伤。高先生感到寒心,他救人时脚部受伤,东西丢失,原本希望得到一些夸奖,却遭遇举报。然而他仍表示:“以后该出手还是得出手。”

    善举与维权,一场罗生门。这起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激烈争论,支持高先生的人们指责被救女子“忘恩负义”,甚至将此事比作现代版“农夫与蛇”。而质疑高先生行为的人则从法律角度出发,支持被救女子维护自身权益。高先生回忆救人的经过时提到,当时河水冰凉,河底布满碎石。他奋力游向女子,用尽全力将其往岸边拖拽。当晚,他独自忍着疼痛前往医院,清理脚上伤口,并打了破伤风针。这些细节任谁听了,都不免对高先生的义举心生敬意。被救女子的举报行为,在高先生看来实在难以接受。他特别强调,视频中全程无法清晰看到被救女子的面部。然而,面部模糊是否就意味着不构成侵权?这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肖像权边界,法律如何界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肖像权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而非仅仅局限于清晰的面部特征。即使高先生发布的视频中女子面部模糊,但在落水这样的特定环境下,根据体貌特征、救人细节等等,仍然有被识别出的可能。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先例。今年5月,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公司使用了知名艺人甲某的肖像剪影,虽然看不到完整面部特征,但结合文章中的描述,法院认为该剪影具有明显可识别性,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法律保护肖像权,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或为维护公共利益等目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然而,高先生发布视频主要是为了个人记录和分享,难以适用上述例外规定。

    被救者的内心世界。被救女子为何如此坚决地要求删除视频?除了法律层面的考量,或许还有更为复杂的心理因素。对于任何人来说,狼狈的落水瞬间都不会想要被广泛传播。这样不堪的经历被公之于众,可能会她带来严重的心理压力和社交困扰。在类似的事件中,被救者往往希望尽快忘记这段不愉快的经历,重新开始正常生活。而互联网的记忆是永久的,视频的持续传播可能会不断揭开她的伤疤。从这一角度理解,被救女子的行为并非是对高先生善举的否定,而是对自身尊严和隐私的维护。

     寻找善举与隐私的平衡点。在这场争议中,高先生和被救女子都没有绝对的对于错。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在社会善意和个人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对于救人者来说,想要记录自己的救人经过并无不妥,但需注意保护他人隐私,发布视频前应与当事人沟通并征得其同意。而对于被救者而言,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可以尝试更为温和的沟通方式,避免让善意施救者感到心寒。令人欣慰的是,高先生在被救女子投诉后,虽然感到委屈,但仍表示未来遇到类似情况还会伸出援手。他甚至将视频打码后重新发布,以证明自己并非为了炒作,而是真心想记录这一经历。这种 “该出手时就出手”的态度,正是社会需要弘扬的正能量。(新城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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